寿险业利差损的产生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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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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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寿险业利差损产生的原因利差损是指资金投资运用收益低于有效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1982年 ,我国恢复人寿保险业务以来 ,人寿保险经历了一个从通货膨胀到通货紧缩时期。这个时期的寿险产品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为主要参照物来确定产品预定利率 ,承诺了长期高水平的投资回报。一方面 ,这一时期的产品忽视了预定利率是长期利率 ,而且是复利 ,在许多年金业务中保单的有效期间甚至可以达到 60年 ,而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 ,寿险资金运用以存款为主 ,资产期限远远短于寿险合同期 ,资产与负债在时间上不能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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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石彦平,李忠民.寿险业利差损的产生和化解[J].技术经济,2003,22(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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