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832 F270
1.1BT项目主体的特征。标准意义上的BT(建设一转让)项目,其主体中一方应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投资人(私人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或政府项目公司既是一个与投资平等的伙伴,又应是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具有双重身份:由于在我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中规定,项目立项前要先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承担责任。因此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同样需要成立相应的“建设公司”或“开发公司”之类的公司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
沈其明.略论"BT"项目的建设[J].技术经济,2004,23(12):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