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76[著者标引]
对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禁止性规范,修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的程序性规范提出质疑。分析了它与现行《贷款通则》的矛盾与冲突,揭示了它在理论上的不适应性,以厦在实践中的危害性。
唐海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应为无条件禁止性规范——对新《公司法》的质疑[J].技术经济,2006,25(12):1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