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22.2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时俱进.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公司制民营农场更有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为了协调公司制民营农场破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之间的冲突,应当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后的退出机制;为了控制公司制民营农场的内部人控制,应当完善内部人的监督机制.
高海,李尚红.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与法律制度构建——以公司制民营农场为中心[J].技术经济,2008,27(1):69-73.